9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推动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差异化监管制度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现行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五类金融机构可适用新标准
《通知》明确,“部分非银机构”包括了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五类机构。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部分非银机构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风险外溢性等方面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异,目前已出台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制度中均规定非银机构参照执行,但尚未未明确执行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与商业银行股权相对分散不同,非银机构股东数量相对较少,股权较为集中,很多非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股东数量不到5名,实践中很难做到由不同股东分别提名董事、监事。
此外,非银机构也不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特定领域或聚焦服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因此,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非银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简单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设定新调整适用规则
《通知》对于五类机构的董事会人数、董事提名、独立董事设置与占比,关联交易、资本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来看,在公司董事会方面,一是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二是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三是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
在关联交易方面,企业财务公司可以由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承担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等职责。 此外,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相关消费信贷业务涉及厂商贴息的,不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的规定。
在资本管理方面,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非银机构,可以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档商业银行相关监管规定;其他非银机构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二档商业银行相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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